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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生与郝风雷、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成,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风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沽源县。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阳原县。被告:张家口众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乔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孙继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住所地:扎加快市宣化区宣府大街133号长宁小区28号楼15/16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生与被告郝风雷、贾某某、张家口众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生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7元,减半收取1538.5元,由原告韩春生自愿担负。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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