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钢铁有限公司职工,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钢,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馆陶县人,住邯郸市。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1000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取现金50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借的现金5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至2016年5月被告陆续归还原告借款29000元,剩余21000元不再清偿。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16年12月份起,每月的10日前被告郝某某给付原告韩某某现金600元,该款汇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分行62×××81的账户卡号中。
二、被告郝某某不得违约,若违约一次,则将剩余的全部欠款一次性支付原告韩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玲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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