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与被告柳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书记员:郭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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