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平、张丽英,河北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会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元,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某某与高会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永法
书记员:李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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