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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某、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清刚,友谊县庆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岳文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伊春娟,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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