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清刚,友谊县庆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岳文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伊春娟,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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