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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平与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新平
张娟(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刘浩宇(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新平。
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妍妍、刘浩宇,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新平与被告郭某某、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郭某某、被告人保财险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浩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刘晓丽

书记员:范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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