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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国与温江小、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新国
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温江小
王某某
王立辉

原告韩新国。
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小。
被告王某某。
第三人王立辉。
原告韩新国诉被告温江小、王某某,第三人王立辉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海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新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金鹏,被告温江小、王某某,第三人王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新国诉称,2015年10月23日我开车拉着我先购买的一头成年奶牛,到张家庄村村西顺义奶牛养殖小区买王立辉家的两头成年奶牛。
当时是经温淘气和乔三元介绍去的,去了后经协商确定了这两头成年奶牛的价格,以22400元成交。
在我拉着牛走到养殖小区大门口的时候,牛场老板带着几个人过来,以王立辉在其牛场养牛尚欠其草料钱为由强行把我买的三头奶牛和福田汽车扣押。
后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将福田汽车交还了我,但奶牛却一直不予返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三头成年白花奶牛,并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后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扣押的三头成年白花奶牛或给付等额奶牛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温江小、王某某辩称,我们认为原告是偷我们小区的奶牛,原告到小区买牛没有经过我们同意,也没有与我们协商,原告说的温淘气、乔三元了解我们小区的情况,小区养牛户卖牛必须经过我们同意。
原告是偷的我们小区奶牛,牛还没有出我们厂区,扣押原告的三头牛是应该的。
第三人王立辉述称,我把牛卖给原告是经纪人温讨气、乔三元带着原告去的,共卖22400元。
原告把牛款已付清,我把牛也给了原告。
本院认为,案涉三头奶牛属动产,在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后,即取得该三头奶牛的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被告以原告在其小区购买奶牛未经其同意为由私自扣下原告三头奶牛,属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审理中,原告明确诉求为被告给付等额奶牛款,另二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返还原告三头奶牛,三头奶牛的价款以原告购买时实际支付的32500元确定。
原告请求的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借款利息的规定处理,二被告应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利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江小、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韩新国三头奶牛的价款32500元,并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负担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温江小、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案涉三头奶牛属动产,在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后,即取得该三头奶牛的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被告以原告在其小区购买奶牛未经其同意为由私自扣下原告三头奶牛,属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审理中,原告明确诉求为被告给付等额奶牛款,另二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返还原告三头奶牛,三头奶牛的价款以原告购买时实际支付的32500元确定。
原告请求的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借款利息的规定处理,二被告应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利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江小、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韩新国三头奶牛的价款32500元,并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负担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温江小、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海峰

书记员: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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