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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鲁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韩书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沛鑫,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原告韩某某(韩书锋)与被告鲁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韩某某(韩书锋)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韩书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某某(韩书锋)负担。

审判长 陈   朝   勇
审判长 陈   朝   勇
审判员 贾增亮审判员贾增亮
审判员 毛仁忠审判员毛仁忠

书记员:吴彦川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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