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曹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海林街白桦林小区南门260号。
法定代表人:曹波,职务不详。
原告韩某爽与被告黑龙江曹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韩某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某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丽
书记员: 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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