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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景与张某来、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景
戴加诚(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来
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
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周庆良(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黄骅港吉通物流有限公司
赵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赵萌

原告:韩某景,司机。
委托代理人:戴加诚,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来,个体。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泰盛商贸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渤海新区港口1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秦景贵,董事长。

被告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周庆良,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港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通物流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一千吨码头。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璐,公司职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银光大街2号。
负责人:齐月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萌,该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景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77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来作为被告贵泰盛商贸公司雇佣的司机,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贵泰盛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来不承担赔偿责任。冀J×××××挂车实际车主为贵泰盛商贸公司,挂靠在吉通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运营,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吉通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确认的原告的损失共计128702.27元,原告其他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均属保险合同赔偿项目,由被告华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车交强险医疗项下按比例赔付原告8543元、伤残项下按比例赔付原告12907元、财产损失项下按比例赔付原告1546元,共计22996元。其余损失105706.27元由被告贵泰盛商贸公司依责70%承担73994.4元,扣除贵泰盛商贸公司已垫付的5000元,被告贵泰盛商贸公司还应支付原告68994.4元,被告吉通物流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车交强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韩某景各项损失共计22996元;
二、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偿原告韩某景各项损失68994.4元,被告黄骅港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张某来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韩某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来作为被告贵泰盛商贸公司雇佣的司机,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贵泰盛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来不承担赔偿责任。冀J×××××挂车实际车主为贵泰盛商贸公司,挂靠在吉通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运营,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吉通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确认的原告的损失共计128702.27元,原告其他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均属保险合同赔偿项目,由被告华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车交强险医疗项下按比例赔付原告8543元、伤残项下按比例赔付原告12907元、财产损失项下按比例赔付原告1546元,共计22996元。其余损失105706.27元由被告贵泰盛商贸公司依责70%承担73994.4元,扣除贵泰盛商贸公司已垫付的5000元,被告贵泰盛商贸公司还应支付原告68994.4元,被告吉通物流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车交强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韩某景各项损失共计22996元;
二、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偿原告韩某景各项损失68994.4元,被告黄骅港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张某来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韩某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贵泰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胡德忠
审判员:闫广练
审判员:孙福祥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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