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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敏与魏某某、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敏。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敏与被告魏某某、被告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敏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韩某敏负担。

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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