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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敏。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敏与被告魏某某、被告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敏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韩某敏负担。
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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