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任帅雷,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郭海东,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兴与被告姜红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韩某兴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书记员:郭运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