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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兴与姜红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任帅雷,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郭海东,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兴与被告姜红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韩某兴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书记员:郭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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