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会与王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会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系被告王某某哥哥。
委托代理人邢燕,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会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佳琦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某会,被告王某某及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邢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将原告韩某会打伤,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属于共同侵权,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韩某会因赌博问题与被告王某某发生口角,故原告在本次事件中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韩某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3702.61元的80%即人民币18962.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韩某会负担5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佳琦

书记员:栾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