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诉秭归县江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秭归县江景农家山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
秭归县江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秭归县江景农家山庄

原告韩某。
被告秭归县江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江景农家山庄。
实际经营者彭清。
原告韩某诉被告秭归县江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秭归县江景农家山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韩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审判员:邓永红
审判员:孙烈雄

书记员:胡红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