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
秭归县江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秭归县江景农家山庄
原告韩某。
被告秭归县江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江景农家山庄。
实际经营者彭清。
原告韩某诉被告秭归县江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秭归县江景农家山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韩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审判员:邓永红
审判员:孙烈雄
书记员:胡红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