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金花,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庆云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光银,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某某与李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国林
书记员: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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