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与李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金花,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庆云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光银,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某某与李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国林

书记员:毕翠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