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书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程书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旺军
书记员:张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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