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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袁甜
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
孟庆福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兽医店业主,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袁甜,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青冈镇一砖厂对过。
上诉人韩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甜、任春宇,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孟庆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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