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紫某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张建楠。
被告张某某,男,52岁,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刘冬梅,女,50岁,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海港区紫某某超市和张某某以该超市为无锡团乐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团乐网商城线下客户服务中心为名,并宣传张某某为店长,对原告宣传交钱给被告海港区紫某某超市和张某某就能送积分,免费吃保健品,免费养老,免费领取食用油,免费旅游,还天天领红包,正是基于二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原告于2017年12月9日交给被告刘冬梅、海港区紫某某超市和张某某所谓的银卡会员费用1290元,并于2018年3月8日交给被告刘冬梅、海港区紫某某超市和张某某三份皇冠会员费用77400元,原告前后一共交给被告刘冬梅、海港区紫某某超市和张某某现金78690元,被告刘冬梅、海港区紫某某超市和张某某共同收取了原告的上述费用合计78690元,被告张某某仅是将一份《海博惠商城会员章程》交给了原告,在原告交钱后被告张某某仅是向原告发放小额现金,但是到2018年4月18日以后张某某就停发了现金,且被告刘冬梅、海港区紫某某超市和张某某并没有给付原告任何产品和服务,三被告应将其收到的原告交付的会员费用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冬梅、海港区紫某某超市和张某某连带返还给原告会员费用786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以7869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到付清全部欠款为止);2.被告刘冬梅、海港区紫某某超市和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韩某某无法提供被告张某某、刘冬梅的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艳
书记员: 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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