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杨,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系被告张某某至之妻。
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崔显祝
书记员: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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