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容城县中医医院
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某。
被告容城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容城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平
审判员:李英华
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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