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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上海星某某咖啡经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赵洪升,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希达,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某某咖啡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TANBUAYBE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浩,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王蓓,女,该公司营业部大区经理。
  原告韩某与被告上海星某某咖啡经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韩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朱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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