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皓,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司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南二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殷跃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东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协商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回对被告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绥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琪
书记员: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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