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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判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韩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谭波、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20525000005721,住所地远安县洋坪镇徐家棚村6组。
法定代表人:刘啟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韩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韩某诉称:申请人系为被申请人建设锅炉房、院墙、水池的工人。2012年5月至8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3200元。2012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分别在2012年10月30日和2012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所欠工资,但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5日,被申请人新立承诺表明原承诺书继续有效,同日双方在远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督促协调被申请人及时偿还申请人工资。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加盖远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公章的承诺书和建筑工地工资表,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某工资32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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