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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明,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元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元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玉娟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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