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韩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孙福江,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邢台东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69346814XD。
住所地:邢台县西黄村镇北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苏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梅芹,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芹,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韩志强与被告(反诉原告)邢台东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韩志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邢台东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邢台东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韩志强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韩志强和被告(反诉原告)邢台东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韩志强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邢台东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韩志强负担(本院已决定免交)。反诉费10,7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邢台东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已决定免交)。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 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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