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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美术印刷厂退休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韩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苍 松
审判员 任 丰
审判员 张永刚

书记员:吴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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