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丽君
李某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80235-4,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宝义。
委托代理人高丽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云海军和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第十二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被告李某系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第十二分公司的负责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系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某系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的负责人,自愿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属民事责任自认行为,于法无悖,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和《中华合同法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某租赁费350517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给付原告人民币400517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李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第十二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被告李某系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第十二分公司的负责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系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某系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的负责人,自愿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属民事责任自认行为,于法无悖,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和《中华合同法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某租赁费350517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给付原告人民币400517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李某共同承担。
审判长:肖斌
审判员:田庆荣
审判员:王淑芬
书记员:,否则由原告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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