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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于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威,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法定代表人:郭江滨,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韩某某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诉讼主体有误,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佳斌

书记员: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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