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庆市劳动局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陈秀娟,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玉红,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宝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庆油田电力集团供电公司工人。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贺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商初字第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秀娟,被上诉人贺宝某的委托代理人温海龙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询问笔录,上诉人已自认其是实际受害人,且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已经刑事立案,故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智源
审判员 赵楠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 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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