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4年10月23日,汉族,经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初中文化。
韩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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