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义
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正阳
何艳明
原告韩建义。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城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艳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义与被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义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建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原告韩建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建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原告韩建义负担。
审判长:崔占清
书记员:耿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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