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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殊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文然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在建设银行定州支行的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丰田汽车一辆(价值6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韩某某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在建设银行定州支行的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丰田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江永
审判员 王光磊
人民陪审员 刘娟

书记员: 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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