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庆根
王大进(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
谭国华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韩庆根,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王大进,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国华,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青,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根诉被告谭国华、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韩庆根于2016年11月21日以被告谭国华已经与原告庭外协商和解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庆根以被告谭国华已经与原告庭外协商和解赔偿损失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庆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韩庆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庆根以被告谭国华已经与原告庭外协商和解赔偿损失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庆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韩庆根负担。
审判长:付梦华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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