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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庆安与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庆安
刘延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王玄宙(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向某
苏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庆安,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延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玄宙,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向某,宜昌三峡运输集团伍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宜昌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路325-306号。
委托代理人苏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安与被告向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庆安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庆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庆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8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韩庆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庆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8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覃贝贝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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