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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巧娟与侯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巧娟
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栗文亮

原告韩巧娟。
委托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文亮,该公司职员。
原告韩巧娟与被告侯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领军、被告侯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次诉讼的费用34069元,被告侯某某给付的35000元已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已得到赔偿,原告再行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次诉讼的费用34069元,被告侯某某给付的35000元已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已得到赔偿,原告再行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利江

书记员: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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