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小棠,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娟,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华,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小棠与被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小棠、韩小棠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在东王庄村村北土地上的180余张铁板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韩小棠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2017)冀0609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韩小棠租赁王某某土地范围内的钢板,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韩小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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