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富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曲周县北甫市场居民区。
委托代理人:王真,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
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振兴西路58号。
负责人:郝建姿,公司经理。
原告韩富强与被告刘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富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富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富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富强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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