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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魏某某诉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
魏某某
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郝某某
郝某某
裴某某
宋志国(赤城白河法律服务所)

原告韩某,个体。
原告魏某某(系韩某之妻),个体。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干部。
被告郝某某,工人。
被告郝某某,干部。
被告裴某某(系郝某某之妻),居民。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宋志国,赤城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某、魏某某与被告郝某某、郝某某、裴某某、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少娟,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志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韩某、魏某某,被告郝某某、郝某某、裴某某、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应当赔偿。二原告和四被告因车辆剐蹭问题,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但双方都不冷静,采取粗暴手段,发生肢体冲突,致二原告不同程度受伤。四被告的行为,应对二原告的伤情负70﹪的责任;二原告也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负3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被告郝某某、郝某某、裴某某、郝某某赔偿二原告韩某、魏某某经济损失10851.95×70﹪,计7596.4元,四被告负连带责任。二原告的剩余损失由自己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二原告负担191元,四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应当赔偿。二原告和四被告因车辆剐蹭问题,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但双方都不冷静,采取粗暴手段,发生肢体冲突,致二原告不同程度受伤。四被告的行为,应对二原告的伤情负70﹪的责任;二原告也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负3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被告郝某某、郝某某、裴某某、郝某某赔偿二原告韩某、魏某某经济损失10851.95×70﹪,计7596.4元,四被告负连带责任。二原告的剩余损失由自己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二原告负担191元,四被告负担50元。

审判长:司平
审判员:孙秀荣
审判员:郭晓霞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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