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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赵某某、陆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东,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宁,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壹加贰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礼让街36号联邦名都AB座1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少培,该公司员工。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赵某某、石家庄壹加贰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2元,减半收取3231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双志

书记员: 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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