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娟,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姜军刚、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盛兴西路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0598281563Q。
负责人:王连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韩娟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韩娟负担。
审判员 郭振英
书记员: 崔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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