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张春生(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韩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万军
书记员:韩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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