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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李某某等与孙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赵吉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姜海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张宪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李洪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李振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李景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李荣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刘晓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孙景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李文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许文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李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松炳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刘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戚新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刘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李久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李秀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同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洪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韩月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同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宝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李诗松,男,1989年7月2日出发,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李久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同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洪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洪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同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元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张同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李荣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李洪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姜金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韩金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上述39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兴县。
被告:韩树永(又名韩炳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殷长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秀任经理
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研任经理

原告韩某某等人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某、韩树永、殷长福、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金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等自行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郭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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