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韩某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共计诉讼费1,10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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