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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瞿某等与陈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韩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亮,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东路XXX号西小间。
  法定代表人:周昕。
  原告韩某某、瞿某、韩勖与被告陈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时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建萍

书记员:徐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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