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蓉,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某某(系原告韩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向某某、汪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尚刚
书记员: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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