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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
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康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刘炜、康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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