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
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康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刘炜、康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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