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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合军。委托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合军与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合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合军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在其他法律文书中载明。
代理审判员 张婷
书记员: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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