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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占起与高国中返还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占起,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国中,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婧伊,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占起与被告高国中返还土地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占起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占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占起负担。

审判员 刘世彤

书记员: 王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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