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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定州市西城区大某连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州市西城区大某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大某连村。
负责人李建昌,系该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由定州市西城区大某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定州市大某连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5元,减半收取计3318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刘凤嫣 审判员  兰伟华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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