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万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迎春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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